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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2 02:43:57 人浏览

导读:

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是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且签订协议中的内容及形式必须是合法的。

  一、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二、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便无效了: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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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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