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是否可以修改
导读: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时,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限;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您,专利申请撤回是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将专利申请收回。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撤回即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书面文件,默示撤回则主要以消极的不作为表示。例如,在实行延迟审査制的国家中,申请人需在自申请日起一定时间内(例如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这一请求,即视为撤回申请。
专利局在进行了实质审査后,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其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也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申请在公开前撤回的,可重新提出申请。但在公开后撤回的,重新申请将会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申请专利需要十八个月或三年长时间。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经过一年半初步审查和三年实质审查,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经过十八个月初步审查,无人反驳的,即可领取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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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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