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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4 09:21:49 人浏览

导读: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材料包括双方各自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需要的条件包括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被监禁的和一方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

  一、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内容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登记的主要事项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三、诉讼离婚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诉讼离婚适用条件如下:

  1.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以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3.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4.一方被监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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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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