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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类型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13 16:50:58 人浏览

导读: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团伙成员。共同侵权行为的产生,一般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并实施侵权行为,且行为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

  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类型的行为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1.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4.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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