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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需要哪些证明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6 20:37:21 人浏览

导读:

办理离婚需要的证明资料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照片等等。在准备好有关的证据材料之后,双方的当事人就可以一起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

  一、办理离婚需要哪些证明资料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6.男女双方单人红底大头彩照各三张。

  其中照片可自带,也可在至婚姻登记处现场拍照。

  二、离婚协议书是不是民政局提供的

  离婚协议书可以由民政局提供。律快车提醒您,民政局可以提供离婚协议书,但内容都是格式文本,需要前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现场填写,也就意味着有些事项可能现场才进行约定,会比较耽误时间;一般建议自己根据自己的婚姻情况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对婚姻、财产、债权债务、抚养权等进行约定清楚,然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拟定财产证明协议的,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效力。

  三、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吗

  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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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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