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公司的申请材料有哪些需要准备
导读:
分立公司的申请材料需要准备的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分立的种类有有五种类型,具体如下:
1.无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公司分立后应当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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