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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3 10:04:39 人浏览

导读:

离婚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是双方的身份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债务凭证等材料。离婚登记一方不同意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等到法院审核和判决即可。

  一、离婚登记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是:

  1.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财产权属证、债务凭证等;

  4.其他材料。

  二、离婚登记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登记一方不同意的办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一次判离多久

  离婚诉讼一次判离需要六个月左右。法律快车提醒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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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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