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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中谁有权决定撤销婚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3 01:42:24 人浏览

导读:

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夫妻关系中受胁迫方或不知情方有权决定撤销婚姻。

  一、夫妻关系中谁有权决定撤销婚姻

  《民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快车提醒您,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法律快车提醒您,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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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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