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分为哪几类别
导读:
合伙企业分以下三种: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少两个合伙人,合伙人员没有上限;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如会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伙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是:
1.合伙人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资是否不具备瑕疵;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4.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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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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