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导读:
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
2.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3.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证据收集的方法是: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1.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纪的证据,又要收集对被审查人有利的证据。
2.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工作中,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等方法收集证据。在接收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建立证据接收登记台帐,详细记录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的时间、证据份数(页数)、提供人等要素。
3.确保证据一致性。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任职文件,在被深查人书写自书材料和谈话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情况要任职情况要确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
4.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使用证据。部分原始证据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丢失或损毁,将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证据辨认环节,需要被审查人、被谈话人对审查组所取原始证据进行辨认时,原则上让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查看原始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档,严防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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