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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致死罪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1 07:58:49 人浏览

导读:

逃逸致死罪的罪名应当为交通肇事罪。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方式是:判断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致死罪的标准

  只有交通肇事罪。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次是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律快车提醒您,只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担责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肇事逃逸处理期限是多长

  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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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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