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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辨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1 00:34:47 人浏览

导读:

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在于后者包含前者,职务侵占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及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等。

  一、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在于,后者被包含于前者。

  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一般怎么判定职务侵占罪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系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法律快车提醒您,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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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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