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导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国有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国企,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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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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