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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要如何称呼被告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7 10:25:35 人浏览

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称呼被告人统一称呼其为犯罪嫌疑人。因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法院判决是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的。但是会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将被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人”。

  一、审查起诉阶段要如何称呼被告人

  被告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一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根据律规定,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行为人称之为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书中也会注明是被告人。

  对于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用在法院审理阶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称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就可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所以,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法律文书中,都是将被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人”的。

  二、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5.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7.请求抗诉的权利。

  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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