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是什么
导读: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股份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的应当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的税款;
4.普通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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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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