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判断盗窃构成情况
导读:
定罪盗窃需要五项证据,分别如下: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盗窃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如果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所犯盗窃罪属于当事人双方民间纠纷引起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当事人自愿且合法地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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