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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5 12:10:53 人浏览

导读:

重婚是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是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形成原因不同、请求权人不同、法律性质不同等。

  一、重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重婚是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属于无效婚姻。依据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三、可撤销婚姻证据怎么收集

  可撤销婚姻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被威胁、胁迫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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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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