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管辖权 >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31 00:21:12 人浏览

导读:

指定管辖权指的意思是管辖情况不明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的材料包括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他当事人身份证等。

  一、指定管辖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权意思是指上级人民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的材料如下: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3.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管辖权异议要交费吗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但要是经过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