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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采取逮捕行动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23 00:36:03 人浏览

导读:

可以采取逮捕行动措施的情形包括有不予逮捕的话,行为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

  一、何时可以采取逮捕行动措施

  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批准逮捕的流程如何

  法律快车提醒您,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内

  人民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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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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