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哪些法律后果
导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后果是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1.因双方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法律快车提醒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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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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