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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是否须征得股东会同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1 12:40:00 人浏览

导读:

分公司设立是须征得股东会同意,分公司不具备由法人的资格。分公司订立合同有效的,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是有效的。

  一、分公司设立是否须征得股东会同意

  公司设分公司一般需要股东同意。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订立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订立合同有效的,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签订合同,其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后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分公司的特点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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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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