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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手段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12 13:14:09 人浏览

导读:

逮捕手段可以采用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逮捕后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的时间开庭宣判的,最长是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间。

  一、逮捕手段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

  逮捕手段可以采用的情况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后多久开庭判刑

  逮捕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开庭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逮捕和批捕怎么区别

  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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