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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10 09:46:10 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何种刑事证据类型,如果要依法适用,必须要具体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方面

  《刑事诉讼》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什么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是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3.证据的合法性。法律快车提醒您,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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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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