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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责任主体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08 12:55:46 人浏览

导读:

非法集资犯罪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非法集资界定标准是主体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存在故意目的行为、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等。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责任主体是哪些

  非法集资犯罪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非法集资界定标准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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