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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4 11:18:10 人浏览

导读:

视听资料证据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即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其缺点是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容易被人们剪辑而失去真实性。

  一、视听资料证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视听资料证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

  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失去真实性。

  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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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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