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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什么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11 11:22:15 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当事人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危害行为不同等。

  一、滥用职权是什么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有2点,分别是:

  1.是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只能出于过失,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三、滥用职权罪是怎么认定的

  1.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属于普通法条,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特别法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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