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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9 00:59:50 人浏览

导读: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于主给付义务在一开始就能确定,而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存在;而且主给付义务是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而附随义务则是属于非对待给付。

  一、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附随义务的内容如下: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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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如何

  法律快车提醒您,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 解除合同 关系,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

  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 债权人 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 诉讼 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 债务人 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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