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1.目的与功能不同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作为请求权的主体,赋予占有人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物权请求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作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快车提醒,它并非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而是终局性,确定性的保护方法。
2.行使要件不同
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前提是请求权人须为法律赋予了物权请求权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的前提只要请求权人是物的占有人就可以,不需要区分其占有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
3.举证责任不同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享有物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件就是请求权人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只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就可以了,显然证明占有的事实更为简单。
1.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其妨害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包括:
(1)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对其物权的危险。
(4)恢复原状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物权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物权请求权的时效一般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如果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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