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J-P类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30 12:20:07 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直接客体方面的不同、行为性质的不同、行为方式的不同以及结果要件的不同。滥用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二、滥用职权怎么定罪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职权依法定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