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证据 > 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

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9 17:32:17 人浏览

导读:

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范围不同,运用的规则也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而传闻证据是指以证人陈述为基本内容的证据。

  一、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二、民事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处理:法院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证据不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