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导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享有以下两种权利:
1.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第二,专利权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种精神奖励也属于人身权,其形式可为授予专利证书副本、奖章、给予表扬等等。这些人身权都是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夺或剽窃。
2.发明人或设计人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表现为物质奖励,它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质利益。物质奖励在两个阶段发给: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资金;本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应按税后利润的不同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称一奖两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呕心沥血搞出了发明创造,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奖励。这样做,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了便于实行,专利法实施细则或有关条例对上述各种奖励的形式、内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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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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