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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25 07:08:18 人浏览

导读:

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不负责任,通常是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是过失,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

  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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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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