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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有哪些类型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8 10:44:20 人浏览

导读: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有哪些类型的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提起的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三、自诉案件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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