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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什么时候计算起始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0 15:12:20 人浏览

导读:

判缓刑一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其起算然后是到缓刑考验期到期结束。判决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一、判缓刑什么时候计算起始时间

  缓刑的起止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到缓刑考验期到期结束。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如下四点: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缓刑期间又犯罪的不适用缓刑,应撤销缓刑。

  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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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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