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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6-08 11:42:50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有以下几个规定,第一个是损害请求权必须是由无过错一方提出的;第二点是该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是对有过错方提出的;第三点是该权利属于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是怎样的

  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法律快车提醒您,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怎么提出

  如果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一审中提出。如果是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可以另外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在协议离婚后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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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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