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仲裁的定义是哪些
导读:
对涉外仲裁的定义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如下: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由于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的程序不符规则的;
4.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1.具有涉外性。
2.具有自治性。
3.具有民间性。
4.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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