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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8 11:39:21 人浏览

导读: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是主体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存在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等。丢失枪支不报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处罚不同等。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3.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对立关系。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个罪名,罪名与罪状不完全吻合,命名不当。应该修改为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罪。法律快车提醒,类似的罪名还有骗取贷款罪,应该修改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不还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非法出租枪支罪怎么处罚

  非法出租枪支罪的处罚为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情节严重的,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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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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