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导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快车提醒您,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完整的司法鉴定书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应该包括:
1.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2.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4.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5.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6.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7.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8.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9.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10.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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