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哪些类型
导读:
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打击迫害、闹特权、耍威风、居心不良另有所图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从犯缓刑视情况而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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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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