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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3 12:48:23 人浏览

导读: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一、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法律快车提醒您,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

  有以下的几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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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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