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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如何进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3-21 14:06:32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鉴定工作的进行包括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的受理、指派鉴定人员、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出庭作证。我国法律严格对司法鉴定单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每个过程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一、司法鉴定工作如何进行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定人执业证书》。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有哪些权利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3.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4.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三、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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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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