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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6-08 10:43:10 人浏览

导读:

执行裁定失职构成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为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致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给个人造成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75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的等。只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造成一定后果就能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执行裁定失职构成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有:

  1.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致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2.给个人造成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75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的;

  3.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5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的;

  4.致使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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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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