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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08 14:01:01 人浏览

导读: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的标准根据侵权的不同程度有所不同,如只是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对于造成身体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以实际支出为准。

  一、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快车提醒,减少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生命健康权的具体权利

  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

侵犯生命健康权

  三、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健康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当然,健康一般是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但是健康的损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坏,而是生理机能发挥的完善性的破坏,因此,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时,损害的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因而应认定为健康的损害,而不是身体权的损害。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尽管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但它们却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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