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导读:
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代理内容不同。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一般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1.委托方与授权方的基本信息;
2.委托授权的详细内容与范围:
3.委托授权的注意事项;
4.签字,盖章,日期;
5.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签订合同时系无授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效力待定。行为人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仍然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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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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