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导读:
1.欠缺性质
(1)可撤销合同通常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等——而可能被撤销。这些合同在被合法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被视作有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缺陷,比如无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这类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三方的追认或合同相对人的撤销,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关的介入。
2.影响合同效力的当事人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可能因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而改变,这一过程不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2)可撤销合同的一方若想撤销合同,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这表明两种合同在谁有权主张影响效力变化这一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3.时间限制的不同
(1)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关第三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表达是否追认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则必须在明确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否则撤销权将消失。这一时间约束的差异,对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有着重要影响。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确保了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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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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