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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3 00:57:38 人浏览

导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在于性质不一样、起始时间不一样等,其中民事权利能力起始时间是出生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起始时间要达到一定年龄。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如下:

  1.两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以来就享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3.持续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还要有健全的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怎样的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死亡。法律快车提醒您,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同样是权利能力终止的方式。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自然人死之后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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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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