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罚量刑 > 减刑 >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30 16:59:41 人浏览

导读:

监外执行人员的限制有不能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监外执行人员必须是人民的法院作出的决定、监狱或者看守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外执行申请。

  一、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监外执行人员有的限制如下:

  1.监外执行的限制为不能是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三、监外执行由谁执行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