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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0 00:50:00 人浏览

导读:

有限合伙企业由2-50名合伙人组成,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不得全是有限合伙人。名称须标明“有限合伙”,出资方式多样但不包括劳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权利义务受合伙协议约束。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要求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组成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规模适度。

  2.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是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之一。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3.在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但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与普通合伙人的一个显著区别。

  4.有限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在登记事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

  6.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如果仅剩普通合伙人,则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在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某些决策过程,如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

  8.有限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

  三、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还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同样受到合伙协议的约束。

  3.在利润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确保了企业利润的公平分配。

  4.有限合伙人也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补缴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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