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未遂第几条
导读:
刑法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的原因未能的得逞的,相较于既遂犯,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二者所属范畴和性质根本不同。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它虽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但这里仅指这一单独犯罪本身。因此,不应将共犯中的一种形态与另一种单独犯罪混为一谈。
2.二者的构成特征不尽相同。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教唆的行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还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教唆未遂则仅要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3.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条件,它本身的属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属性所决定,因此,它具有从属性。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决定,其犯罪性与刑罚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仅具有独立性。
4.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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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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