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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0 18:25:23 人浏览

导读:

监护资格恢复应满足的条件是当事人并非故意犯罪、确有悔改的表现以及被监护人的意见等。变更监护人情形包括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一、监护资格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监护资格恢复应满足的条件是非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现和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变更监护人情形有哪些

  变更监护人情形有如下的: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监护人手续在哪办理

  监护人手续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手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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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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